[靈修默想] 太五21~26(和修版)- 2026年4月5日

太五21~26(和修版)

21「你們聽過有對古人說:『不可殺人』;『凡殺人的,必須受審判。』
22 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向弟兄動怒的,必須受審判;凡罵弟兄是廢物的,必須受議會的審判;凡罵弟兄是白痴的,必須遭受地獄的火。
23 所以,你在祭壇上獻祭物的時候,若想起有弟兄對你懷恨,
24 就要把祭物留在壇前,先去跟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祭物。
25 你同告你的冤家還在路上,就要趕快與他講和,免得他把你送交給法官,法官交給警衛,你就下在監裏了。
26 我實在告訴你,就是有一個大文錢還沒有還清,你也絕不能從那裏出來。」

淺釋

「律法」是神與⼈立約的條款,在⽣命約下實踐信仰的指引,「愛神」和「愛人如己」兩條誡命是「律法」的「總綱」。《⾺太福⾳》的作者在第五章21~48節中,分別⽤了六個⼈際之間相處的例⼦,來說明「律法」的真義。
第21~22節,耶穌以「你們聽過有對古人說」來引入祂的教導的主題,隨即進一步對「不可殺人」這條律法作出註解,「但我告訴你們」這公式性的陳述,指向耶穌無與倫比的權威。耶穌指出殺人者必須按律法受到制裁。然而,耶穌所教更高的律法牽涉到人心、行為背後的動機與態度:動怒並罵人「廢物的」、「白痴的」就要受到審判,不但要受到「公會的審判」,最後更要迎來「地獄的火」,表明侮辱他人的「嚴重性」。
第23~24節,「要把祭物留在壇前,先去跟弟兄和好」這裏牽涉到與弟兄的關係如何影響他與神的關係,即獻祭者不能帶未解的怨恨來到神的面前,反之,要立即尋求與人和解。換言之,這表明和解的「重要性」。耶穌所關注的是人的心性品格,即踐行律法的總綱─愛人如己的信仰實踐。
第25~26節中,第26節表明一個人不可對人有絲毫的虧欠。「還在路上」明顯強調和解的「迫切性」。

默想/祈禱

辱罵雖不如殺人嚴重,但神看重人內心的動機與態度。求主保守我們,時刻把神的話語裝載在心裡,並跟隨內住聖靈的引導,隨時以口中所出的恩言,來燃亮他人的生命。

禱文

親愛的主耶穌基督,
感謝你的救贖之恩。信徒因著祢的救贖而成為主內的弟兄姊妹,又藉著祢的愛使弟兄姊妹結連在一起,造就信仰群體的成長。懇求主祢幫助我們時刻以祢的愛為榜樣,付諸行動,好讓我們所置身的群體,不單充滿愛,更能互相欣賞、互補短長、彼此謙卑事奉,吸引更多生命歸向祢、跟隨祢,並效法祢。奉主耶穌基督名字禱告,阿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