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可以為神去到「幾盡」?
撰寫:黎紫婷牧師(香港區會)
34 法利賽人聽見耶穌堵住了撒都該人的口,他們就聚集在一起。
35 其中有一個人是律法師,要試探耶穌,就問他:
36「老師,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是最大的呢?」
37 耶穌對他說:「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—你的神。
38 這是最大的,且是第一條誡命。
39 第二條也如此,就是要愛鄰如己。
40 這兩條誡命是一切律法和先知書的總綱。」
在這場看似神學辯論的交鋒中,耶穌巧妙地將話題從「哪條律法誡命最重要」的學術問題,轉向了「信仰生命的核心是甚麼」的根本問題。猶太拉比們將摩西律法整理歸納出613條誡命,他們希望耶穌選邊站,從而引發爭議。但耶穌的回答完全跳出了他們的框架,耶穌並沒有從眾多誡命中選出一條,而是重新定義了律法的核心與總綱。
第一且最大的誡命:「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—你的神。」耶穌引用了猶太經文中最常背誦的段落作為回答:「以色列啊,你要聽!耶和華—我們的神是獨一的主。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力愛耶和華—你的神」(申六4 ~ 5)。最大的誡命是整個人全心全意、毫無保留地去愛神。第二就是「要愛人如己」,這誡命與第一條誡命具相同性質,是愛神的自然呈現與行動實踐。
耶穌總結了全部律法和先知的教導,都建立在「愛神」與「愛人」這兩大基礎之上。祂在這裏所提出的並不是一條新的律法,而是將信仰從外在行為的規範轉向內在關係的呈現。一切誡命律例的核心與總綱都連繫於「愛」。
在日常生活中,我們如何表達「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神」?這如何影響我們的優先次序與時間分配?
我們的服事與人際互動(包括家庭、職場、教會)是出於責任與規範,還是出於從神而來的愛與關懷?
這裏所提及的「盡」讓我想起曾經聽過的一篇道:我可以為神去到「幾盡」?大概意思是說我們愛神、跟隨神可以到哪一個地步?就如那位拿著一玉瓶至貴的真哪噠香膏來到耶穌身旁的女人,她打破玉瓶,把膏澆在耶穌的頭上。這個在其他人眼中看為枉費的行動,卻被耶穌稱讚那是一件「美」事。是那位女人盡她所能為耶穌所做的,表達了她對耶穌的愛,她願意為耶穌付上代價,毫無保留的為耶穌擺上。「盡」所表達的就是竭盡所能、願意付上代價、毫無保留地表達對神的愛。
在經文中,耶穌並沒有否定遵守誡命的行動,只是那沒有內在生命的行為就產生很大的問題。律法師可算是遵守誡命的典範,他們從小就熟讀律法書,甚至嚴守613 條誡命,也算是竭盡所能。但這些宗教領袖卻被耶穌稱為「假冒為善」的人,是「離棄神的誡命、拘守人的傳統」的(可七8)。正如耶穌所強調的,是要人尋回信仰生命的重心──愛的關係,而非徒有宗教的外在行為。
如保羅在〈哥林多前書〉的教導:「我若能說人間的方言,甚至天使的語言,卻沒有愛,我就成為鳴的鑼、響的鈸一般。我若有先知講道的能力,也明白各樣的奧祕,各樣的知識,而且有齊備的信心,使我能夠移山,卻沒有愛,我就算不了甚麼。我若將所有的財產救濟窮人,又犧牲自己的身體讓人誇讚,卻沒有愛,仍然對我無益。」(林前十三1 ~ 3)即使盡上所有,若沒有愛的話也算不得甚麼。
過去一年我透過機構認識了一些基層家庭,並有機會邀請他們到教會參與活動。有次一位單親媽媽表示因家裏有事當天未能參與活動,細問之下得知她家廁所滲水,業主不予理會,她不知如何是好。雖然我對滲水維修一竅不通,但當聽到那刻心裏充滿憐恤,便告訴她待活動後可以到她家裏看看情況,我們可以盡力幫忙。誰知那位媽媽表示很感謝及感動,更願意當刻與女兒一起到來參與活動。其後,神更感動一位弟兄願意一起回應這家庭的需要。
「我們愛,因為神先愛我們。」(約壹四19)我們需要歸回愛的源頭!不是我們做得夠好才換來神的愛,而是當我們還是軟弱、不完全的時候,神的愛就藉著耶穌基督向我們顯明了。惟有我們在神的愛裏,「愛神」與「愛人」的生命就不再是沉重的責任與規範,而是愛的回應,願意付上代價、毫無保留地回應神的愛。
慈愛的天父,祢是愛的源頭,也是生命的源頭。感謝祢藉主耶穌基督來到人世間,叫我們經歷祢的愛,又叫我們能倚靠祢,活出愛的大能。求祢幫助我們毫無保留地為祢獻上自己的一切,甘心樂意地付上代價,活出愛神愛人的生命。
奉主耶穌基督的名祈禱,阿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