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誡:出二十7 週四
出二十7
「不可妄稱耶和華-你神的名;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
淺釋
這是十誡的第三誡。「妄稱」原文包含了兩個字,「妄」可指「虛假」或「無用/無價值」。「稱」字面意思是「拿起」,在這裡指「拿起放在口中/咀唇上」,意思即「在說話中提及」之意。所以,第三誡基本的含義就是濫用神的名字,所涉及的範圍非常廣闊,包括了不能以神的名來發假誓或作假見證,不可以隨便使用神的名字來為自己作保證。事實上,任何不認真對待、輕視、嘲弄、不尊重神名字的行徑,都是抵觸了第三誡的規定。有學者指出,「妄稱神的名」還特別指把神的名字給了那些偶像,又或者試圖使用神的名字來施行法術。神的名字代表神的本質,也代表了神自己。因此,「妄稱」神的名就是對神不尊重,用神的名字來發假誓或作假見證,更是使神蒙羞。用神的名字施行法術,變相就是認為神是可以被操控,這是對神的神聖和絕對主權的踐踏。
默想/祈禱
請省察自己的言語中,有哪些說話實際上已「妄稱」了神的名字?我們可以怎樣藉日常生活中的說話,讓神的名字得到榮耀?
禱文
親愛的天父,我們承認在祢面前輕忽了自己的言語,沒有好好節制自己的舌頭。天父啊!祈求祢寬恕我們妄稱祢聖名的罪,願我們降服在祢的大能和威榮之下,常懷著敬虔的心,以咀唇多說出造就別人、建立他人生命、榮耀祢聖名的說話。奉主耶穌基督的聖名祈禱,阿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