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二十16(和修版)
不可做假見證陷害你的鄰舍。
淺釋
第九誡強調神的子民不可在法庭審判中作假見證誣衊他人。在缺乏監控科技和檢測技術的古代社會中,人們所作的見證便是審判官主要作判斷的依據。所以,舊約律法要求以色列人最少有兩名見證人作見證,就是為了確保進行法庭審判的公允。然而,一旦人們為了自己的好處而顛倒是非,串通造謠,便會令被告無辜地受到不公的制裁,更進一步破壞整個社會的和諧,造成人與人之間的猜疑。故此,這誡命不單提倡誠實的重要性,更是推動神的子民要以公平、公正來建立以色列這代表神的國度,因為他們所敬拜的神亦同樣是公義的——祂不會屈枉正直;相反,祂必追討那顛倒是非,以致無辜人受害的人的罪。
如此,當屬神子民基於對神的敬虔而同心合意持守聖經真理的教導,拒絕受賄賂,並致力在任何場合不偏私,按真理的教導作判斷,這樣整個民族就能建構一種屬靈氛圍,推動彼此活出那超越人性般的無私、捨己和信靠神的生命樣式,叫未認識神的民族也驚嘆他們的生命確實有神在當中。
禱文
親愛的天父,祢從不偏待人,只按各人行為審判人,求祢幫助我們意識到罪的破壞力,不要讓自己的說話成為惡者的工具,削弱彼此追求活出真誠、無私、效法基督捨己的生命樣式與弟兄姊妹共同建立整個屬靈群體,讓別人從教會看出基督的臨在。感謝祢,奉主耶穌名求,阿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