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二十16
16「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」
淺釋
「作見證」是指在法庭上提供的證詞,而「作假見證」的結果就是令無辜的人含冤受屈。在古代仍然有死刑的社會,「作假見證」隨時有可能害死無辜的人,與謀殺沒有分別, 因此是相當嚴重的罪行。另一方面,「作假見證」其實是藐視了整個司法系統,令公義得不到彰顯。試想像一下在一個社會中,人人都作假見證,那樣的社會將會是非常混亂、沒有公義、人人自危。
除了在法庭上的假見證會影響人,日常生活中不實的言論,特別是對別人的不實指控,不單令人蒙受損失,更損害別人的聲譽,傷害別人的心靈。
在現代社會,網絡欺凌也可以是「作假見證」的一種方式。在網絡上,由於人可以隱藏真正的身份,就更放膽地發出不實的言論,或者只將事實的片面呈現。網絡的文化也流行對不當行為作出「公審」,但當中的指控有多少真真假假,則是難以判斷。作為基督徒,我們一方面要拒絕說謊言,另一方面更要避免對一知半解的情況作出論斷,以免加入了對人發出不實指控的行列,對人造成傷害。
禱文
慈愛的天父:感謝祢藉著祢的話語提醒我們,在這充滿虛謊的世代中,我們要辨別真相、認識真理、宣講真理。求神幫助我們能靠著祢的力量,活出光明之子的樣式,以誠實的生命為祢作見證!奉主耶穌基督的名祈禱,阿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