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「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,你要去,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起的時候,指出他的錯來。他若聽你,你就贏得了你的弟兄;
16 他若不聽,你就另外帶一個或兩個人同去,因為『任何指控都要憑兩個或三個證人的口述才能成立』。
17 他若是不聽他們,就去告訴教會;若是不聽教會,就把他看作外邦人和稅吏。
18「我實在告訴你們,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,在天上也要捆綁;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,在天上也要釋放。
19 我又實在告訴你們,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甚麼事,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。
20 因為,哪裏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,哪裏就有我在他們中間。」
第15節經文強調得罪人的並不是一個陌生人,而是「你的弟兄」。故此,人當即採取行動,向「弟兄」動之以情,說之以理地提出他的錯。「贏得」即「挽回了你的弟兄」之意。若果對方拒絕,就找其他人作見證,務求讓對方知錯;要是對方仍是執迷不悔,就交給教會,層層遞進的處理步驟,目的不是為了要「煮死」得罪自己的弟兄,以顯明自己有理,而是要盡一切方法挽回他。「外邦人和稅吏」是被當時的社群所拒絕的人,但卻正是耶穌主動要挽回和拯救的罪人,「把他看作外邦人和稅吏」指向耶穌也不會放棄的人,那麼跟隨主的人也該突破人性限制去接納得罪自己的人。「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……」與「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……」的先決條件就是饒恕,否則信仰群體不可能有同心合意禱告及奉主名聚集之事,神亦不在群體中間。故此,即使屢次不聽勸,教會也不能放棄任何一個不肯認錯的弟兄,反要視他們為教會服侍的中心,甚至傳講福音的對象,呼應著十八章一直強調不能失去任何一個小子這個主題。
慈愛的天父,祢深愛著我們,甚至讓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付上代價,
赦免我們的罪,使我們能與祢和好;
求祢幫助我們效法祢怎樣去愛,
在群體裏學習互相包容,饒恕彼此的罪,就如祢無條件饒恕我們一樣,
以致我們身處的群體能彰顯出十字架愛的大能,
也成為流露祢恩典和恩慈的群體,
奉耶穌基督的名祈禱,阿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