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二十13(和修版)
不可殺人。
淺釋
「不可殺人」是「十誡」中一條引起頗多討論的誡命。這誡命指出,在任何情況下「殺人」都是不應該的。然而,在現實中,甚至在《聖經》的世界裏,卻有很多似乎不得不「殺人」的情況出現。難道在戰爭中也不可殺人?自衛時也不可以嗎?還有死刑呢?〈利未記〉中一些條例規定要用石頭處死觸犯這些條例的人。《聖經》NIV和NRSV等英文譯本將「殺人」譯作「謀殺」(murder),變相把禁止的範圍收窄至「有預謀的殺害」。然而,這個字在《舊約》中也可以用來指沒有預謀的「誤殺」。有猶太拉比嘗試解釋,這誡命只禁止那些沒有充足理據的、不合理的殺害。但「殺人」這個字本身真的有這個意思嗎?不過,無論怎樣理解這條誡命,有一點是肯定的,就是這誡命說明了神對人的生命極度珍視。即使是罪惡滔天的人,祂也不願意看見他們在沉淪中滅亡。神也希望我們像祂一樣顧惜生命,包括別人和自己的生命。
禱文
神啊!每一個生命都是祢創造的,都是祢所珍視的。祢甚至為此而讓祢的聖道成為肉身,以十字架打破死亡的權勢,讓人得著新生命的盼望。願祢的愛推動我們效法祢對生命的顧惜,為挽回失喪的生命而努力。奉主耶穌基督的聖名祈禱,阿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