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靈修默想] 2月10日

新年感恩期的默想-十誡:出二十7 週三

20:7 「不可妄稱耶和華-你神的名;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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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釋:

歷史上許多人認為實際上第三誡禁止的是「起假誓」、「把耶和華的名字納入咒語中」、「以耶和華的名字稱呼偶像」、「人用異教的方式,以為稱呼神明的名字可以操控神明」。後來這一誡被解釋得更為廣泛,包括把神的名字當成無意義的口頭禪、任何不真切、不誠實,或是懷有邪惡的意念來使用神的名等等。猶太人就是因為為了避免觸犯這條誡命,所以從不提及「耶和華」的名,而是以「Adonai」(「我的主」)來替代神的名。雖然基督徒沒有這個避諱,但我們也看重這誡命,不過認為更要緊的,就是不可用神的名來傳講與祂旨意相違的道理,或是借神的名來行自己心意。

反省:

當我們說「神感動我」做某件事時,會否是借用了神的名來做自己想做的事?當我們聲稱自己相信神時,如何可以真的以祂為神、行出祂的旨意?

代禱:《代禱的邀約》―― 兒童及少年團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