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靈修默想] 2月13日

新年感恩期的默想-十誡:出二十13 週六

20:13「不可殺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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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釋:

「殺人」是指使人致死的越權行動,包括有計劃和沒有計劃的、有意的和無意的、基於復仇的和不是復仇的,也包括使人致死的任何方法。十誡是信仰的規定,是屬神子民的生活準則。人的生命是神所賜的,所以人生存與死亡的主權是屬於神的,「殺人」就是僭越神的主權,逾越屬神子民的生活界線(為耶和華而戰鬥或基於律法而行使的死刑,不在「不可殺人」的規定之內)。主耶穌在世傳講天國道理時,曾論到「不可殺人」這誡命,祂補充說:「凡向弟兄動怒的,難免受審判。」(太五22下)主耶穌深入針對了殺人的原因——怒氣。雖然從字面上看,「不可殺人」的誡命像是只針對行為,不計較有可能導至犯大錯的動機,但主耶穌卻嚴正指出:在神眼中,動怒與「殺人」之罪相同,同樣逾越了屬神子民的生活界線,難免於神的審判。

反省:

在神的眼中,向人動怒有如在心中「殺人」。請祈禱,求神加你力量,時刻警覺怒氣;當心中出現怒氣時,能管束自己的心不讓怒氣蓋過自己的理智。

代禱:《代禱的邀約》――個別肢體需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