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靈修默想] 2月16日

新年感恩期的默想-十誡:出二十16 週二

20:16 「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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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釋:

第九誡的內容是: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「人」原文為「鄰舍」。這詞有「友伴」、「朋友」的意思;泛指同屬信仰群體的人。同屬信仰群體的人在法庭上指證他的同伴,誠實當然是最高原則,虛假的見證足以影響法官作錯誤的判決。按律法要求,只要憑兩個或三個人的口就足以定案(參申十九15),因此無心的託詞或不實的陳述已足以誤導裁決,有心栽贓或背信的供詞,更足以陷對方於不義,是極不要得的行為;做這事的人,須從群體中間除掉(參申十九19)。見證必須按真理據實說出,神是聖潔的神,決不能接納不誠實和虛偽。一個漠視真理的信仰群體變得無道和失序,更羞辱與信仰群體立約的神。因此誠實不但只是法庭的要求,更是日常生活的準則,任何損害鄰舍、使社群受傷害的謊言、妄語、誹謗、謠言、中傷,和不盡不實的話,都要禁絕。

反省:

你是否曾經在事情未有證實之前,就隨便在別人面前數說某肢體?你有沒有在別人背後說閒話的習慣?有沒有對一些不知來源、不知真假的信息,常毫不思考地在群組中轉寄?請細心思想「不可作假見證」的誡命,為自己的妄言妄行認罪,並立志以誠實來指導自己的人生。

代禱:《代禱的邀約》―― 香港社會及教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