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靈修默想] 2月15日

新年感恩期的默想-十誡:出二十15 週一

20:15 「不可偷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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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釋:

「不可偷盜」是神所頒佈的十誡中第八項誡命,「偷盜」此詞原文的基本意思是「未得他人同意或知悉的情況下,拿取屬於他人的東西」。在記載各項誡命律例的利未記中,神重申禁止人偷盜:「不可偷盜,不可欺騙,也不可彼此說謊。」亦禁止與祂有生命約的人以神的名行詭詐,或偷盜、欺騙、說謊,沾污神的聖潔,羞辱神。現代猶太拉比對「偷盜」有很獨特的解讀,認為不論人所偷的東西價值若干,都是偷去了別人靈魂中一部分的美善。當人偷盜時,就替惡者積聚力量,亦讓惡者有機會可以偷取人的美善,這美善是源自神的恩慈和憐憫,而這美善又是建立人能夠洞察、明白別人需要和感受的能力。所以,人在地上偷盜,不單止使神的名沾污,更虧損了神的恩慈和憐憫。偷盜的人本身固然忽視了別人的感受和需要,被惡者偷去了美善,而同時亦使被偷的一方在心靈和物質上受虧損,被侵犯而心有不甘,就給惡者製造偷取美善的機會。

反省:

偷盜不單奪去別人的東西,更是得罪神,深深傷害人的行徑,使偷盜者和被偷者生命中的恩慈與憐憫的美善虧缺了。請檢視我們現在的生活,有甚麼人或東西讓我們跌入「偷盜」的試探中,使自己和別人失去生命的美善?

代禱:《代禱的邀約》―― 中國社會及教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