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靈修默想] 2月5日

新年感恩期的默想:出二十16 週日
20:16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
淺釋:

「作…見證」原文的基本意思是「回答」,這與當時的社會處境有關。因「作見證」在當時的社會處境而言,是指在法庭作供。在古代的社會裡,由於沒有科學鑑證,故證人的話在審訊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,以此來判斷關係著生死存留的裁決。可參考:「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;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。見證人要先下手,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」(申十七6~7)因此,在這處境下,我們便應能更理解「作假見證」尤其在當時的社會而言,是極大的惡。

反省:

雖然對於生活在今天社會的我們或許沒有太多「上庭作證」的機會,但我們還是有「作證」的機會:一切諉過於人、屈枉公正、惡意中傷等,其惡都不下於「作假見證」,或者說是「作假見證」的現代版本。因此,讓我們反思自己,有否因著信仰而好好地過著真誠、且表裡一致的人生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