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默想主題: 第九誡] 2024年2月18日

出廿16(和修版)

不可做假見證陷害你的鄰舍。

淺釋

這是第四條涉及「不可」的誡命,前三項是關於「殺人」、「姦淫」、「偷盜」,加上這項是指明「陷害你的鄰舍」,因此,四項都是令他人受害或受損失的行為,雖然,這誡命排列在最後,卻不代表其所涉及的行為的嚴重性比前者為輕。這是第一條使用「鄰舍」一詞的誡命,這是指所接觸過的其他人,而不是狹義的住在附近的人(參見出三22、十一2、十二4)。

因為古代的審訊中並未出現鑑證科學,審判案件的依據是十分依賴「見證人」,所以審訊結果往往會由見證人的供詞所主導,甚至可以說見證人是變相的法官,能決定受審者的生死。故此,律法十分重視見證人的操守,人若以假見證去害他人者(申十九18~19)或甚至逃避作見證人的責任(利五1),都會被判如同犯罪者的罪名,甚至視這行為和謀殺的性質相同,律法也規定見證人為自己的見證負上責任,他們必須兼任劊子手(申十七7),意思是若他們說謊,便要擔當流人血的罪(參王上廿一)。然而,這誡命並非僅僅是應用在審訊案件之中,而從利十九11可見,「作假」與偷竊和不誠實的行為聯繫在一起。故此,從廣義而言,無疑這誡命也包括了說長道短、搬弄是非(利十九16),尤其是於人有損、不仁不實的閒言閒語。

思想問題

這誡命固然是教我們正直,不要誣衊他人,以致他人受害。其實,我們不必要當上陪審員才有機會面對這誡命的挑戰,反而,在我們日常的生活中,與朋友閒聊時,我們是否都常常喜愛談論親友、同學或同事的事情,尤其是為了投其所好,而將一些未經證實卻有損人聲譽的事情,說成為自己的第一手資料,使人重視自己呢?這是否道出了我們的習慣呢?若不幸言中,我們實在要學習感受過被人誣蔑的滋味呢!主耶穌的「愛人如己」是甚麼意思呢?

禱文

主耶穌基督,求祢賜我們正直的靈,特別在我們隨意談論別人事情的時候,能有警惕的心,懂得推己及人,易地而處,考慮到自己的評論是否沒有事實的根據及可有作假見證之虞,讓我有愛人如己的心對待他人,活出主祢的生命樣式,奉主耶穌基督的聖名禱告,阿們。

祝福語

弟兄姊妹,主內平安!
願神的愛護臨到你們身上,特別因你們願意去愛別人而努力去保護他人的名聲一樣,願神與祢們同在!
靈力充沛,主恩滿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