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靈修默想] 3月18日

新約書信:羅四1~5及13~17 週二

4:1 如此說來,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?
4: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,就有可誇的;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誇。
4:3 經上說甚麼呢?說:「亞伯拉罕信 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」
4:4 做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;
4:5 惟有不做工的,只信稱罪人為義的 神,他的信就算為義。
4:13 因為 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,必得承受世界,不是因律法,乃是因信而得的義。
4: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,信就歸於虛空,應許也就廢棄了。
4: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(或譯:叫人受刑的);哪裏沒有律法,那裏就沒有過犯。
4: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,因此就屬乎恩,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;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,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。
4:17 亞伯拉罕所信的,是那叫死人復活、使無變為有的 神,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。如經上所記:「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。」

淺釋:

對於猶太人來說,人能稱義是因為他在神面前有好行為;但對於保羅來說,人稱義是因為他在神面前有信。因工作(行為)得工價沒有甚麼可誇的,只有在人仍然軟弱犯罪的時候,未曾為神做過任何事,只憑著信就被神斷定為義,這就算為寶貴了。這觀念顛覆了猶太人的傳統看法。猶太人是以亞伯拉罕的行為來理解亞伯拉罕的信;「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」,是反映在亞伯拉罕遵從神的旨意離開吾珥、趕逐以實瑪利、把以撒獻在壇…等行為上。但保羅則認為,在亞伯拉罕還未曾做任何事之前,神就因為亞伯拉罕的信心而稱他為義了。保羅進一步指出,人的罪使他永遠不能因遵行律法而滿足律法的要求;煌煌律法的作用,只會把人的罪性顯明出來,因此靠遵行律法的方法永不能賺取子嗣的資格,但憑著信,人人都可以被神稱義。

反省:

你怎樣看待自己基督徒的身分?你是否覺得因為你比別人做得好,因此神對你的愛,一定比那些沒有好行為的人的愛大?還是你看到你與其他人根本沒有分別,在聖潔的主面前都一無可誇,需要祂的憐憫?你無條件地被稱為義,你要如何回應上主的恩典?

代禱:《代禱的邀約》── 香港社會及教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