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靈修默想] 6月30日

新約書卷選讀:雅四11~12 週二

4:11 弟兄們,你們不可彼此批評。人若批評弟兄,論斷弟兄,就是批評律法,論斷律法。你若論斷律法,就不是遵行律法,乃是判斷人的。
4:12 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,只有一位,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。你是誰,竟敢論斷別人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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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釋:

雅各指出,一個人批評弟兄、論斷弟兄,等同於批評律法、論斷律法。律法指摩西律法;在利未記十九章16節記載了以下一條誡命:「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,也不可與鄰舍為敵,置之於死。我是耶和華。」律法既有此明文規定,人若仍要論斷弟兄,那麼他就是不尊重律法。不但如此,律法的制定者是神,判斷人是否遵行律法,只能留待能給人救恩,也能毀滅人的神去作仲裁。人按自己的私意來論斷弟兄,他就儼如審判官,不但僭越了神的權柄,更是褻慢神。若我們意識到論斷弟兄等同於褻慢神,就務必小心謹慎,不可輕率地犯舌頭上的罪。
反省:

你是否自覺有在弟兄姊妹背後說閒話,甚至搬弄是非的壞習慣?或者,你是否喜歡扮演審判官的角色,按你的意思裁斷弟兄姊妹的行為?你可意識到,這樣的行為原來與褻慢神沒有分別嗎?

代禱:《代禱的邀約》── 香港社會及教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