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靈修默想] 2月2日

新年感恩期的默想:出二十13 週四
20:13 不可殺人。
淺釋:

這是十誡中的第六誡,原文直接的翻譯是「不可謀殺」而非「不可殺人」。「謀殺」意味著為達個人的目的,或得到好處而蓄意奪取別人的生命,此舉是把人非人化看待,不尊重人的靈性和身體的行徑。神禁止人殺人,誡命的精義在於尊重他人的生命,當人尊重那按著神形象而做的人,神看為美好,是獨特和尊貴的創造;又當人看重別人的生命是神所賜予的,人才會懂得尊重創天造地的神,不會僭奪神掌管生命的主權,欣賞神美善的創造。主耶穌在教導門徒當以怎樣的心去遵守神的誡命時,曾以此誡為例,提出更高的屬靈生命實踐的要求,「不可謀殺」不只是局限於「謀殺」的罪行上,更延伸至對他人憎恨的心思意念、及侮辱貶低他人的說話上(太五21~26)。若人某些言行使別人懷怨、不滿,甚至因此引動別人怒氣和罵人的說話,就是把他人置於嚴厲的審判中。故此人必需立即行動去促使懷怨的一方與自己和解,免他人跌入咒詛的陷井,繼而受審判。

反省:

主耶穌提出一個革命性的看法,原本是我們的言行傷害了他人,惹起他人的不滿、忿怒,但最後卻導致他人陷於受審判的處境中。換句話來說,要讓他人不因我們而內心充滿憎恨、憤怒,以致跌入受審判的處境中,我們得從個人的生命品格著手,以美善的生命品格與他人相處。